115年度中補字第424號
原 告 荷蘭商凡諾德離岸風電工程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利安Jurjan Pieter Cornelis Blokland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易廷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