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49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林秀樺即林麗君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760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35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48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