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505號
原 告 超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岦蓁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39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