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510號
原 告 林素慧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上利
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暨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