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520號
原 告 達富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奕翔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