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563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鄭守博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既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248元(計算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60元;㈡原告並應就被告之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提出
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