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568號
原 告 第一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
聲請對
被告張邵崴即有口芙和有在喝商行發
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中補字第56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3107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9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