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64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柏源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金雄之全體
繼承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提出陳金雄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
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
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
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請原告依
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
當事人資料。如有修改必要,則請一併具狀補充或更正民事
起訴狀之被告姓名等
年籍資料、
訴之聲明,及按
被告人數提供
繕本(含證物)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