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650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楊朝宇間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楊朝宇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468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0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