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654號
原 告 沈志海
上列原告與
被告驥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1,5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其現值為1,731,500元,依原告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4年期房屋稅繳款書
所載之課稅現值認定)。另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87,0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