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674號
被 告
張馨尹律師
上列
被告即
反訴原告與原告即
反訴被告鑫彥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擔保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