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853號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馮敬修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
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74365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7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就上列被告之系爭分配表次序4、9之執行費新臺幣(下同)4萬元、第一順位抵押權500萬元所分配之金額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故本件依原告訴之聲明,核定本件之訴標的價額為504萬元(計算式:40,000+5,000,000=5,04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