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873號
原 告 聯永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一、原告與
被告陳文昌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3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向本院具狀陳報說明所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分別為何?以及所憑之依據為何?(所提出之書狀應有
正本及
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