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910號
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法定
代理人 張安安 住同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吳忻樺即鍾忻樺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83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