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940號
原 告 曹榭恩
原告因返還會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萬元,應繳
裁判費1萬8,1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614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