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98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
被告簡士峰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76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8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8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