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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補字第 9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999號
原      告  鉅唐環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居所,及補正請求之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書狀,並依聲明請求之價額,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下列程式不備之處,應予補正:
 ㈠查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尚有未明,是原告應補正被告之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
 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於強制執行,此起訴必備之程式。在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須明確、具體、特定、適於強制執行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前揭說明,所表明訴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顯未符合前述要件。原告應具狀補正完整、適法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適於強制執行,應表明請求被告給付具體金額)。
 ㈢起訴狀記載之原因事實欠明,請陳明提起本件訴訟之完整原因事實(即得據以請求主要法律關係之事實為何,包含人、事、時、地等項目)、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依補正後訴之聲明,按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2節之規定,依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之。
 ㈤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補正後之起訴狀(完整、適法訴之聲明,提出相關證物資料影本),並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