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簡睿均
相 對 人 蔡松育
蔡松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
撤銷贈與事件(本院115年度中簡字1670號),
聲請人聲請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
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
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起訴請求撤銷相對人蔡松育等間就臺中市西區
後壠子段252-8、252-205地號土地(下合稱
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行為,因恐相對人將系爭土地
所有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行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核發訴訟繫屬證明,以利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起之訴訟,係基於其對相對人蔡松育之
債權,依
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聲請撤銷相對人間贈與行為並
回復原狀,核其權利性質係屬債權關係,
非物權關係,自無
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
適用。是聲請人聲請發給訴訟繫屬證明,以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