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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0 年度中簡字第 28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八八號   原   告 安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珍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東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零壹佰參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柒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仟陸佰伍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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