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八九號
原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丙○○○○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叁仟伍佰貳拾捌元,應繳
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壹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零玖拾壹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