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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0 年度中簡字第 29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О三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火成   送達代收人 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乙○○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零肆仟陸佰參拾壹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肆仟零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零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幸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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