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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0 年度中簡字第 29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О五號   原   告 甲○○○○聚胺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志華   送達代收人 陳金漢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乙○○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一)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繳納裁判費銀元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叁仟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併預繳送達費用新台幣叄拾肆元郵票十張。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另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併附繕本一份),敘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 二)惟原告如不欲提起本訴,則應具狀(須附繕本一份)向本院撤回,及預繳送達費 用新台幣叄拾肆元郵票一張,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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