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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0 年度中簡字第 29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О八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錦德   送達代收人 陳瑞樹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零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伍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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