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О八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錦德
送達代收人 陳瑞樹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乙○○、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零伍拾伍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伍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