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二九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
被告台灣土地銀行間執行
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壹仟參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
交付送達
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