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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0 年度中簡字第 29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執行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二九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壹仟參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付送達 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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