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三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坤德
右原告與
被告台灣土地銀行間因執行
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且於訴狀
並未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
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
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