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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0 年度中簡字第 29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執行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三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德 右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間因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於訴狀 並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 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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