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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0 年度中簡字第 29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四三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捌萬壹仟柒佰肆拾元,折合銀元貳拾玖萬叁仟玖佰壹拾肆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肆拾元,折合新臺幣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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