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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0 年度中簡字第 29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五九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乙○○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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