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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0 年度中簡字第 29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六О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盛   送達代收人 張樹萱律師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上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貳佰玖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貳仟伍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貳仟伍佰伍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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