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六六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
被告甲○○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陸拾壹元
,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捌佰元,折合銀元捌萬陸仟貳佰
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佰陸拾參元,折合新台幣貳仟伍佰捌拾玖元。原
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佰陸拾壹元,尚欠新台幣貳仟零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
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及提出被告最新之
戶籍謄本,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