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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0 年度中簡字第 5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四五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成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福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 年八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 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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