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四五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成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福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
年八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
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