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五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
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
嗣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民執未字第二一九五五
號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後,另定言詞辯論
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