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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0 年度中簡字第 7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六八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 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參拾柒萬伍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參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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