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六八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
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參拾柒萬伍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參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