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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0 年度中簡字第 8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0一號   原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原告簽發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到期日未載,票據號碼0 0七九一二號,面額新臺幣陸拾萬元之本票壹紙,其票據債權逾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 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甲、原告訴之聲明: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原告簽發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到期 日未載,票據號碼00七九一二號,面額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之本票(下簡 稱系爭本票)壹紙,其本票債權不存在。 乙、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兩(一)原告主張兩造於八十九年九 月二十三日簽訂「甲○○○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加油 站自願加盟契約書」,原告並依上開契約書第八條約定簽發系爭本票作為保證 金之用,簽約後原告並未積欠被告任何油款債務,被告於契約終止後,竟持 系爭本票向鈞院聲請鈞院九十年度票字第一三一九號本票強制執行裁定,損害 原告之權益。查原告簽約時誤以為上開契約為原契約之續約,且被告所派來之 人員於簽約當時並強調,若不即時簽約並簽發系爭本票予被告,即於翌日起斷 絕一切油品之供輸,將使原告可能面臨停業之命運,故原告在迫不得已之情況 下,始簽訂上開契約及簽發系爭本票,原告意思表示顯有錯誤之虞,且上開契 約係被告趁原告無其他可能選擇之情況下,急迫而倉促間完成之法律行為,原 告有權撤銷意思表示。又縱然上開契約合法有效,依契約書第四條第三項約定 「本契約加油站所販售之汽、柴油限向甲方(即被告)批購」,實則限制原告 不得向其他供油廠商購油,因此兩造所訂立上開定型化契約,顯然以被告所擁 有之強大經濟優勢,而迫使原告事先拋棄自由採購權,契約內容顯失公平,被 告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形,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規定顯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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