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六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
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
陸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捌佰參拾參元,折合新台幣參萬捌
仟肆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