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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0 年度中簡字第 8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修繕完成公共工程之缺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七九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仁宗   送達代收人 廖修松   訴訟代理人 蔡喜康   被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珍   被   告 三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華 右當事人間修繕完成公共工程之缺失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使其達於可得特定之程度,逾期 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有限公司負責興建原告社區之房屋,交屋後有地下室牆壁 滲水等問題,求為判決被告應負修繕責任。原告提出之訴狀,其訴之聲明:「 被告應依建築法規於保固期一年內,將各項公共工程之缺失修繕完成」,核其主 張,係請求被告為一定作為義務之給付,惟就聲明尚未達於足以特定給付內容之 程度,且原告經本院當庭闡明後,雖補陳:「係指本社區地下停車場滲水修繕工 程」而言,惟仍未敘明修繕、內容、施工方法等具體內容,致本院難以依上開聲 明審酌其訴有無理由,裁定命原告依法補正其訴之聲明之記載。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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