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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0 年度中簡字第 8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修繕完成公共工程之缺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七九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仁宗   送達代收人 廖修松   訴訟代理人 蔡喜康   被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珍   被   告 三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華 右當事人間修繕完成公共工程之缺失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使其達於可得特定之程度,逾期 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有限公司負責興建原告社區之房屋,交屋後有地下室牆壁 滲水等問題,求為判決被告應負修繕責任。原告提出之訴狀,其訴之聲明:「 被告應依建築法規於保固期一年內,將各項公共工程之缺失修繕完成」,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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