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二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
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
複 代理 人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黑有亮 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
確認被告
持有原告所簽發,
發票日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日,到
期日無記載,票據
號碼0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之本票債權不
存在。
乙、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緣訴外人唐玉霞本為原告之女友,八十四年間唐玉霞以其負責之炬東等
公司財務需要,向原告借款共計陸佰萬元,復以
上開公司對外吸收資金入股為由
,向原告詐騙壹仟萬元,而於唐玉霞對外吸收資金
期間,被告亦因經原告之介紹
,貸予唐玉霞壹佰伍拾萬元,並由唐玉霞開立以炬東公司為發票人,中國農民銀
行台中分行為付款人,帳號三一四六七七號,票據號碼各為FAY000000
0、F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