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0 年度中簡字第 9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二七號   原   告 乙○○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朝煥律師   被   告 丙○○   兼 右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丁○○應將坐落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街○○○號房屋壹棟全部遷 讓交還原告乙○○,並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拾萬零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 十六日起至交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乙○○新臺幣伍萬伍仟元之損害金。 原告乙○○其餘之訴駁回。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參拾伍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丁○○負擔三分之二,被告丙○○負擔三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丁○○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 捌佰參拾參元為原告乙○○預供擔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