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二七號
原 告 乙○○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魏朝煥
律師
被 告 丙○○
兼 右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丁○○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丁○○應將坐落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街○○○號房屋壹棟全部遷
讓交還原告乙○○,並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拾萬零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
十六日起至交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乙○○新臺幣伍萬伍仟元之損害金。
原告乙○○其餘之訴
駁回。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參拾伍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丁○○負擔三分之二,被告丙○○負擔三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丁○○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
捌佰參拾參元為原告乙○○
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