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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1 年度中小字第 6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六六三號   原   告 甲○○○C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薛正宗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坐落臺中縣大里市○○○街○○號「甲○○○C區」社 區之住戶管理委員會,被告為該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 條第二、三項及住戶規約之規定,被告自應繳納管理費。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 五月起至九十年八月止,合計管理費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貳佰元未繳,經 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規定 ,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規約、建物及土 地登記簿謄本、存證信函、欠繳明細表等件為證,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第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及住戶規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管理費及法定遲延利息屬 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十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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