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六六三號
原 告 甲○○○C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薛正宗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坐落臺中縣大里市○○○街○○號「甲○○○C區」社
區之住戶管理委員會,被告為該大廈之區分
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
條第二、三項及住戶規約之規定,被告自應繳納管理費。
惟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
五月起至九十年八月止,合計管理費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貳佰元未繳,
迭經
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規定
,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