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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1 年度中小字第 6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六八八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 即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向指定機構辦理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 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約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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