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七九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丁○○
右 一 人
訴訟
代理人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其中㈠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起㈡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元柒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丙○○所簽發,丁○○
背書,付款人均為誠泰銀行
松竹分行,帳號00000000之五號、票載
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
日、九十一年二月三十日、票號分別為SB0000000號、SB00000
00號,面額新台幣(下同)二萬元及二萬元之支票二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