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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1 年度中小字第 7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七九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丁○○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其中㈠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起㈡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元柒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丙○○所簽發,丁○○背書,付款人均為誠泰銀行 松竹分行,帳號00000000之五號、票載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 日、九十一年二月三十日、票號分別為SB0000000號、SB00000 00號,面額新台幣(下同)二萬元及二萬元之支票二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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