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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1 年度中小字第 8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八0九號   原   告 乙○○○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丁○○○住台中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台中縣太平市○○○街○巷○號房屋,係屬原告管理 之「乙○○○社區」公寓大廈住戶,依該公寓大廈住戶規約之規定,各住戶均應 繳交管理費用以支付大樓各項公共事務推展及設備維護之費用。被告自民國八 十九年一月起至九十一年三月止,共計積欠原告管理費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 元,經原告催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及住戶規 約之規定,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前開積欠之管理費,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而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告管理費欠繳明細表、住戶規約、會議記錄、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等影本各一份及建物登記謄本一份為證,被告經法院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之結 果,原告之主張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依據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及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貳萬柒仟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壹拾萬元以下之小額 訴訟,本院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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