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八0九號
原 告 乙○○○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丁○○○住台中
被 告 丙○○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台中縣太平市○○○街○巷○號房屋,係屬原告管理
之「乙○○○社區」公寓大廈住戶,依該公寓大廈住戶規約之規定,各住戶均應
繳交管理費用以支付大樓各項公共事務推展及設備維護之費用。
詎被告自民國八
十九年一月起至九十一年三月止,共計積欠原告管理費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