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1 年度中小字第 8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八二九號   原   告 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寶蓮         乙○○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零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向原告申請太平洋百貨公司消費記帳 卡,於八十九年八月三日持上開記帳卡消費新臺幣(下同)三萬 元,約定加計手續費三千三百元後,以分期付款方式清償,其共分 十二期,自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起至九十年七月三日止,每期應清償 金額為二千七百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