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八六二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住台中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零貳佰捌拾玖元自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