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1 年度中小字第 8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八六二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住台中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零貳佰捌拾玖元自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