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九一一號
原 告 階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參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九十年五月間向原告購買美語教材乙套,價金為新臺幣(
下同)十萬六千元,約定以信用卡刷卡方式自九十年五月起分六期給付,至九十
年十月三十日繳付最後一期止,並約定如有連續二期以上
給付遲延且其價額已達
全部價金五分之五時,即喪失分期付款之權利,應就全部價款一次清償。茲因被
告自第五期起即不再繳款,尚餘三萬五千二百元未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