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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1 年度中小字第 9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九一一號   原   告 階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參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九十年五月間向原告購買美語教材乙套,價金為新臺幣( 下同)十萬六千元,約定以信用卡刷卡方式自九十年五月起分六期給付,至九十 年十月三十日繳付最後一期止,並約定如有連續二期以上給付遲延且其價額已達 全部價金五分之五時,即喪失分期付款之權利,應就全部價款一次清償。茲因被 告自第五期起即不再繳款,尚餘三萬五千二百元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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