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九二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
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零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自民
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
上開利率加計
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爭執事項: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
被告即得憑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雙方約定被告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總
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原告得自出帳單日起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循環
利息。被告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時,並得依循環息之百分之十加收違
約金。被告於持卡
期間,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