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九三八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肆拾伍元自
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八八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