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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91 年度中小字第 9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九三八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肆拾伍元自 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七.八八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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